34万货款引争议,票、款主体能否等同于交易主体?
2026-09-10 11:09:01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左爽 | 作者: | 点击量:536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何春)商事往来中,签约、收货主体与开票、付款主体不一致,是不少市场主体图省事形成的操作习惯。可一旦发生货款拖欠,一纸发票、一笔代付流水,能不能等同于买卖合同关系?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,给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,用个案裁判划清商事交易权责边界,为中小微企业稳健经营敲响警钟。

一笔生意埋下隐患:开票付款另找第三方

2025年12月,供货企业与外地采购企业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,双方加盖公章,约定由供货企业供应锂电池、充电器,合同明确货物价格、交货地点,同时设置违约条款:采购方逾期付款,按欠付金额每日1‰计收违约金,违约金上限为欠款金额的50%。

交易开展后,按照采购企业的工作安排,出现一个特殊操作:发票不开给签约的采购企业,而是开具给第三方企业,部分货款也由该第三方企业对公账户代为支付。

虽然票款走了第三方,但货物并未发生转移。供货企业分多批次将货物送往采购企业生产厂区,由采购企业工作人员签收,原材料直接投入生产使用。经对账核算,扣除退货、已支付款项后,尚有340737元货款迟迟没有结清。

供货企业多次催收,对方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可,但货款始终未能兑付。企业流动资金被长期占用,经营压力陡增。协商无果后,供货企业将采购企业、第三方企业一并诉至宁远法院,诉请判令二企业共同偿还货款、支付违约金,并请求解除采购合同。

各执一词起争议:到底谁该承担付款责任

案件审理过程中,两家被告各有说辞。采购企业辩称,虽然合同由己方签署,但发票开具、货款支付均由第三方企业完成,自身并未实际履行交易,不应承担付款义务。

第三方企业则表示,从未接收、使用案涉货物,仅仅是配合代为收票、走账付款,并非真实买卖关系的相对方,同时提出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,请求法院予以调减。

案件的核心争议浮出水面:发票受票方、付款账户主体,是否就等同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?

承办法官对合同、送货单、物流凭证、银行回单、微信聊天记录、盖章对账单等全部证据逐一审查。法院认为,买卖合同主体不能机械依据发票、付款流水进行认定,应当结合缔约合意、货物交付占有、实际使用、对账结算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。第三方代为开票、代为付款,属于《民法典》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,在没有债务加入、债务转移的明确书面约定时,不会改变原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。

本案中,买卖合同由供货、采购两家企业盖章订立;货物交付至采购企业并投入生产;对账、催款均对接采购企业工作人员。第三方企业仅提供代开票据、代付货款的协助行为,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,依法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

依法裁判定分止争:高额违约金予以调减

对于合同约定每日1‰的逾期付款违约金,折算年化利率达36.5%。法院认为,逾期付款违约金主要用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,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况下,该约定标准过高,依法参照一年期LPR上浮50%,调整按照年利率4.5% 计算违约金。

案涉合同原先约定以采购方成品销售出库作为付款条件,该条件完全由采购企业单方掌控,供货企业无法举证条件成就时间,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,违约金自双方盖章对账确认欠款之日起计算。

采购企业长期拖欠货款,致使供货企业取得货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构成根本违约。因原告起诉前未发送解除通知,法院确认案涉采购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采购企业之日解除。

最终法院判决:确认解除双方采购合同;采购企业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340737元及相应逾期违约金;驳回供货企业对第三方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;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由违约方采购企业负担。

法官提醒|市场主体商事交易避坑要点

“发票、第三方代付不等于交易主体变更,这是很多企业容易踩中的法律误区。” 办案法官结合本案,向广大市场主体作出风险提示:一是尽量做到签约、收货、开票、付款“四统一”。确需第三方代为开票、付款,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,明确代履行法律性质。若要第三方共同承担债务,必须要有债务加入的书面文件,口头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。二是违约金并非约定越高越好。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,约定标准过高,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调低,拟定合同违约条款应当参考市场融资利率。三是强化证据留存意识。妥善保管书面合同、送货签收单、物流单据、业务沟通记录、对账单等材料,重要结算文件尽量加盖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。四是审慎对待票货分离模式。票款和货物主体不一致,不仅存在民事回款风险,还潜藏税务风险,企业开展经营应当审慎规避。

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。宁远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,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通过典型案件以案释法,引导企业恪守契约精神,规范交易行为,以公正司法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。

责编:左爽

一审:刘文红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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